在2025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提出应向微软、苹果、Facebook等依靠技术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美国科技企业征收高达90%的“暴利税”,并将相关收入用于养老、教育等公共事业。此番言论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对科技企业税收制度、市场公平性及创新激励机制的广泛讨论。
所谓“暴利税”,通常指政府针对企业在特定时期因外部环境或市场结构变化而获得的超额或意外利润所征收的特别税种。历史上,此类税收多集中于能源领域。例如,1980年美国曾出台《原油暴利税法案》,对石油公司按30%至70%不等的税率征税;2022年,欧盟亦为应对能源价格飙升,对能源企业开征超额利润税。我国自2006年起实施“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对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40美元/桶的部分按累进比率征收,体现了对资源型行业超额收益的调节思路。
然而,将类似机制直接套用于技术驱动型科技企业,业内普遍持审慎态度。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指出,科技企业的市场优势多源于持续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其“垄断”地位往往具有动态性和脆弱性。若贸然开征高税率暴利税,可能抑制企业创新动力,削弱全球竞争力。他强调,任何税收调节都需建立在严谨的市场分析基础上,仅在确证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公平竞争的情形下,方可考虑有限度、低强度的特别税制,并确保政策具备明确边界与过渡安排。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税收监管确呈趋严态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全球最低税”改革已获百余国支持,旨在防止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利润避税。但该框架聚焦于企业所得税的底线协调,而非针对“垄断利润”本身设立新税种。多位财税专家表示,相较于设立新的暴利税,完善现有反垄断执法、强化数据治理、优化数字服务税设计,或是更可行且风险可控的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始终鼓励科技创新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在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通过《反垄断法》修订、平台经济分类分级监管等举措,着力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创新活力的前提下,合理引导科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共福祉建设,仍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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