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前期已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请将反馈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cbgfc@163.com,或者来信邮寄至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公共服务处朱鹏收(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16号,邮编610000)。 电话:028-63093798。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5年12月23日
四川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建立高品质文化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社会力量类别
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等。
(二)社会力量参与方式
本意见所指的参与方式,主要包括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资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民办公助、志愿服务、自我服务等。
(三)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类型
本意见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的公共文化设施,及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城乡公共文化新空间。
(四)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
本意见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主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广播节目、数字文化产品、文化创意产品等;适用的公共文化活动主要包括文艺创作演出、民间艺术传承、陈列展览、阅读服务、艺术普及、科普讲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互联网上网、文物古籍保护和讲解咨询等(不含物业服务)。
二、主要举措
(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社会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共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综合性利用、创意化改造和数智化升级,促进公共文化设施环境美化、空间舒适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场馆与旅游服务场所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场馆与周边旅游景点串联发展,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品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场馆建设应开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合理规划建设数量和规模,鼓励利用既有建筑和闲置资源改造提升,非必要不新建不扩建。支持社会力量以设施嵌入、服务嵌入、合作建设等方式,参与城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社会力量向公共文化机构捐赠财产和委托公共文化机构管理设施设备,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按法律规定向捐赠主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开展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建立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机制,培育社会化管理承接主体,推出高水平服务项目和设施空间。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通过整体委托、部分委托、项目委托等形式,以采购服务、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稳妥推进县级及以下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通过服务外包、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运行或连锁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管理,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体育设施开发运营公益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性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用于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三)支持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项目。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打造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品牌项目。鼓励具有文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文化活动、培训辅导、宣传推广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完善参与主体准入条件、遴选流程、服务标准等,强化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支持社会力量联合承接部门(单位)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拓宽参与渠道,创新承接方式,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群众文化需求、服务市场发育情况有效对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服务产品开发。探索建立文博事业与文创产业互促共进发展机制,鼓励事业单位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采取独立开发、合作、授权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合作经营,培育研发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意品牌,提供展览展示、演出、定制参观等特色文化服务,增加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空间特定区域、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开展文化文物知识产权(IP)开发、文创品牌运营,鼓励“一馆(团)一策”制定差异化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办法。运用文创及衍生产品、创新成果转化、文物保护和非遗传承等净收益,可对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激励。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机制,发展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志愿服务品牌,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旅志愿服务体系。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吸纳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名人、文艺骨干、民间艺人和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大学生、离退休人员(老年人)等群体,就近就便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引入社会力量,提升公共文化场所旅游吸引力和旅游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鼓励社会各方面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运行、项目开发、业务交流、承接公共文化服务等提供支持,加强志愿服务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六)支持社会力量自办文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优势,引导和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办文化,加强政策引导、统筹管理、业务辅导、人员培训和工作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主题文化空间,举办免费或优惠收费的主题文化活动。租用国有物业自办文化的,业主单位应保障其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权。各类企业、旅游景区度假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可根据实际配备文化体育设施、组建文艺团队、开展文化活动。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培育扎根基层的民间文化艺术团体,扶持孵化本土文化人才。鼓励和引导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优惠收费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团队和人才的服务纳入采购范围,参与惠民演出、节庆展演、送戏下乡、科普教育、阅读推广、移风易俗宣传等活动,规范引导群众自发性文化活动、“村字号”文体活动等。
(七)支持社会力量主体发展。加强对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研机构、商会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帮助民间自发组成、自发开展活动的各类文化类团体登记备案,培育社会组织,促进规范发展。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积极培育和扶持民间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平台。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主体的人员培训,鼓励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主体走出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等参与决策、评估和咨询,带动培育优质社会力量主体。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机制的重要抓手,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积极探索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更加健全、方式更加多元、路径更加高效、效益大幅提升。各级宣传、发改、财政、文旅、广电、体育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简政放权,有序推进和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精准投放,提升效能,带动社会投入,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报道,做好阐释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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