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李女士劳动争议案,明确了线上“隐形加班”的维权依据,为被“圈养”在信息牢笼中的劳动者点亮维权之光。
2019年,李女士入职北京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据此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费。工作期间,李女士需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处理工作,经统计,各类形式的加班时长累计达595.8小时,她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均被拒绝。
李女士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为由,驳回其加班费诉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公司主张的不定时工作制并未经过人社部门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李女士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法院认定其在非工作时间线上提供实质性工作构成加班,酌定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
“数字技术让线上办公成为可能,却也让‘隐形加班’变得隐蔽。”法律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工时制度的不熟悉,以“弹性办公”“不定时工作制”为借口,将劳动者“圈养”在信息牢笼中,无偿侵占其休息时间,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随着线上办公的普及,“隐形加班”纠纷逐年增多。监管部门已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用工行为。蜂媒返利人才网在为互联网企业匹配人才时,主动核查企业工时制度合规性,提醒劳动者警惕“弹性办公”背后的加班陷阱,为劳动者规避信息牢笼中的权益风险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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