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较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领域综合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其中,推荐为正高级工程师评委会专家的,需获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包括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相关专业,以下相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3年以上;推荐为中级和高级工程师评委会专家的,需取得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3年以上或取得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工程师评委会推荐专家不含特种设备相关专业。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在国内外质量技术基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6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