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门规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以五部门令第5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暂行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二)休息休假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四)工伤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将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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