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万买299元路由器背后:重庆三峡学院采购事件究竟谁的错?

时间:2025-09-09 22:03:49 蜂媒招聘网 查看次数: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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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重庆三峡学院发布“防火墙及DNS设备采购(CQS25A00331)中标公告”,显示丰都县洪正商贸有限公司以85万元中标,采购标的为价值299元的“普联TL-R473G普通路由器”。

2025年9月6日,重庆市联合调查组通报:丰都县洪正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响应,顶格处罚9000元,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洪正公司与采购人及其他相关方无利益输送。涉事各方似乎在本次事件中相安无事,但好像又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置身事外。

一问:评审专家究竟错在哪里?

本项目2名评审专家通过重庆市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熟悉重庆政采的人都知道,重庆市专家库采用大专业制,也就是说这个网络安全设备抽取到的可能是机械、家具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可能完全不熟悉本次采购的防火墙项目。一般说来,专家可以现场选择回避,但专家可能损失专家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啥的,一般的专家都会硬着头皮评下去。甚至有的专家会错误的认为,这个是财政系统抽取的我,说明我的专业和采购品目相关,设备类不就是对对技术参数,看看供应商是否响应招标的技术要求,理所当然的觉得自己有这个能力和水平参加评审。这个专家专业不对口的问题,值得重庆财政相关主管领导思考一下了。

通报提到,“专家未核查参投的设备型号,仅象征性询问产品是否满足要求,未从专业角度详细了解产品性能、价格等情况”“洪正公司承诺均满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的相关规定,专家的责任是对供应商提供的形式要件进行评审,且评审过程中专家是不能同外部联系的(含上网),专家能获得的信息就是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包括承诺)。

综上,本项目中,专家基本履行了相应职责。处理专家于法无据,不应让专家承担超越法律规定的责任。

即使是错,错在财政部门的专业抽取设置不合理。如果非得说专家说,是错在专家没有违规上网去核查该设备型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另外就是,以后专家是不是对供应商的相关承诺要视而不见,要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流程、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二问:中标供应商是否真有骗取投标资格的行为?处罚过轻吗?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次事件,影响较大,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首先,中标方洪正公司曾经因未完成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投标已经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了,也就是说该企业是正常经营中,那么该企业自然就有投标资格了(大家有疑问可以咨询市场监管部分。甚至可以说,即使这个企业还在经营异常名录内,其是否是大家通常理解的不能正常参与市场经营活动,都还需要监管部门来确认)。

联合调查组提到的“洪正公司提交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以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笔者注:该资格应当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吧)。笔者认为,该企业在基本资格条件方面,不应当属于提供虚假承诺骗取投标资格的情形。

另外,还有个关键点,就是通报提到的洪正公司无社保缴纳记录和纳税记录,可能触发《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从实践中来看,企业没有纳税(可能是0申报)、企业没有缴纳社保。关于企业社保缴纳人数为0,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的案例在多个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案例中均出现过。财政部门认为,企业只要没有被社保(医保)部门处罚,就不能认定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所以,笔者认为,洪正公司也不会因为这个触发“虚假投标资格”。

第三个,洪正公司此前无中标记录,似乎和本次事件关系不大。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证明该公司和三峡学院没有内幕交易。历史上,该企业有无中标记录,不影响洪正公司本次参与投标。

当然,洪正公司投标设备响应虚假,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就这一点,对洪正公司处罚是依法依规的,也是通过所说的顶格处理。

三问:洪正公司与其他相关方无利益输送?

这个其他方应当是包括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余5家供应商。都说同行是冤家,但我个人觉得重庆这个项目中,同行其实还是比较和谐的。因为这个项目中标后,没有同行看出来该设备不是防火墙而是路由器,或者大家都和洪正公司一样,都是外行。且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不乏国有大型企业,他们的专业团队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有点奇怪。

设想一下,如果回到第一问去,专家评审过程中去,专家可能是跨专业领域的,或者不熟悉防火墙设备型号。国内从事防火墙设备厂商、各厂商的产品型号也比较多,以如此严苛的要求去要求专家似乎显得更不合理。

四问:对采购人的处理是基于什么?

通报显示,供应商与采购人及其他相关方无利益输送。但通报显示,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分管副院长被“立案调查”、学校实验实训中心两名主任“立案审查(调查)”,为啥啊?是因为学校为落实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在确认成交结果前,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去核实设备型号和相关设备性能。这个理由勉强能说得过去,但措辞显得很严厉,因为在历史的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未落实就是个党纪政纪或者内部处理,但这次似乎很严重。想必是为了回应大众的关注。也许是发现了别的问题(如:打招呼、量身定制、违规干预等),后续应该不会再有通报发布了吧。(这个是笔者个人观点)

五问:对采购人代表的处理是否过重?

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是学校的工作人员,不是招标行业俗称的“职业业代”。业代的主要职责在相关法条中已有明确,需要熟悉采购需求,向专家介绍项目情况等,并参与评审过程。但通报用了“立案审查(调查)”,这样的处理对采购人代表是否不太妥当。究竟是什么过错,通报提到的业代“也有疑问,但未深究”,符合一般评审规范。除非是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修改了相应的技术要求,这个时候的采购人代表的作用才能发挥。当然,如果发现了其他问题,比如和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问题,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无可厚非。

六问: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依据是啥呢?

笔者认为,当事单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职责,“以简单机械执行采购程序”为由处理相关人员似乎不妥,政府采购法对非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完整的流程和程序性规定,组织人员依规执行不至于大错,笔者认为其错就错在引发了重大舆情。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妥当,请大家指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采购人组织采购工作,对于定标事宜,由依法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该工作人员作为组织人员对成交的设备型号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对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用了“立案调查”的表达,不知道为何,后续应该不会再有通报发布了吧。(这个是笔者个人观点)

政府采购是严肃的事情,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方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各方的主体责任有严格的规定,相关部门不能因舆情产生了就一把抓,没有舆情就放任。

正如笔者前面提到的,财政部门对“社保缴纳人数为0的企业”但无社保(医保)部门处罚记录的企业,均作出了“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的认定一样。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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