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发生一起因短视频内容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当地餐饮经营者张女士(应受访者要求化名)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菜品制作视频,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违反《广告法》为由,作出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据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涉事视频拍摄于2025年2月,内容包含手写标注的"蛤蟆汤"字样及多种昆虫食材的画面,拍摄场景涉及餐饮经营场所外观。临沂市监局认定该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配合"情形,故拟从重处罚。
当事人张女士称,其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为6张餐桌的社区餐馆,视频内容仅为日常经营记录,未添加购买链接、价格标注或店铺名称。她在接到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已及时删除相关视频并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强调"视频内容属于经营者依法披露商品信息的范畴"。其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天增指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该视频未附加购买链接,不符合商业广告的法定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在7月11日向媒体表示"未进行实质处罚",称因当事人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已采纳其申辩意见。但当事人指出,监管部门既未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未出具正式处罚决定,导致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遂于7月4日向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系统显示,该案已于当日完成立案审核。
蜂媒招聘网法律顾问指出,本案涉及三个核心争议点:一是短视频内容是否构成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二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保障;三是《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时效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日常经营记录与商业广告行为,避免过度扩大广告法适用范围。